我之前,给三位女生布置了一个小任务,就是对最近香港事件的看法,目的是她们在听了我的人性课程之后,是否能够超越感性,以一个更加客观,更加理性,或者说高度来看待这件事。这也是想着怎样去塑造她们独一无二的世界观。
独一无二的世界观的塑造和建立,其实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对付男人而创造的,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其实很多人并不确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他们空虚他们迷茫他们不知道所措,他们需要被拯救,他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去带领他们,奴役他们。相信我,这一切都是为了他们好!
遗憾的是,只有一位发了我文档。在征询过对方的同意,我以复制的形式发一段。
总结来说,任何一个立场上的人,追逐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他们会去采取一系列的行动。
所以我们在分析香港问题上,没有办法说哪一方是正义哪一方是邪恶,大家都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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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的说,不能写深,毕竟我还生活在大陆呢。
正文:我相信我们这一代人对于香港警匪片当中这样的某一幕我们都非常的熟悉,那就是警察在抓捕到嫌犯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先对犯人说这些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并且在被询问时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钱聘请律师,法院将会指派一位公共辩护律师,如果你选择接受警察的讯问,你依然有权随时中止审讯。
这些话听起来很好熟,但是有没有人想过警察为什么每次都要在抓捕之后立即说出这么一长串的话,如果不说会怎么样!
香港警察为什么每次都必须要说这几句话,其实这是英美法系当中的自愿原则,是警察查问疑犯和录取口供执法过程中的体现,这句话听起来很官方。那么通俗一点讲,这几句话他们都是来自一个叫做“米兰达警告”的法律。
“米兰达警告”可以说是英美法系在这个程序大于正义道路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读懂了米兰达警告也就基本清楚了香港青年为什么会抵制“反送中”条例。
1963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一个18岁的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有前科的23岁的混混叫米兰达绑架和侵犯,案子很快就告破了。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就对他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的供词,承认自己犯下的所有罪行。
那份供词上面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写的是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虐待。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这样的一段标准文字。
不过在审讯之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自己也就只是一个没文化的混混,没有什么自我维权的意思。本来这是一个案情极其简单清晰的案件,但是后来出现了谁也没有想到的戏剧化的结果,由于米兰达没有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叫莫尔。
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他就指出这个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也没有人给他仔细解释过这个供词的法律意义,这并不是完全出自米兰达的自愿。律师认为这种口供属于是威逼之下的产物,应该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不过陪审团最终还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
米兰达被判处20到30年的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之下上诉到了亚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被法院毫不客气的就是驳回了,说米兰达在接受审讯的时候并没有主动的去要求给自己去指派律师,这个是米兰达自己的问题。于是米兰达又继续上诉,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是由沃伦大法官住持,首席大法官沃伦是当时出了名的自由派的领袖。
1966年最高院就推翻了地方院的判决,指出就是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人知道自己拥有宪法赋予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简单点说也就是犯人有权保持沉默,而且警察有义务提前把这项权利告知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开始审讯,当时的大法官就认为警方审讯米兰达的程序不对,于是他们就彩信了逼供一说,因此之前的裁决就是被宣告无效,如果不是后来在警方的努力之下又找到了其他的证据,然后又有其他的人证的出现,否则这个米兰达很可能就会被无罪释放。
而这也算困惑香港青年“反送中”的原因之一,我们知道香港使用的是英美法系,讲究的是控辩对抗主义;而大陆使用的是大陆法系,讲究的就是以审判为中心。
这两套法律在审判思维方面是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米兰达警告”的核心就是沉默权,被告人随时有权保持沉默。但是在中国内地的刑法明确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有主动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构调查的义务,所以在中国内地是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的。
而在香港青年的思维当中,即使我们真的犯罪了,但是只要我不想坦白,警方也无权干涉,当然了,香港青年最害怕的并不是这个,而是害怕因为没有沉默权导致他们更加容易,遭受冤假错案。比如:赵作海案件。
他们觉得内地缺乏人性关怀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一旦诉讼条例通过,对他们来说感觉就像是一场灾难,他们觉得大陆习惯站在司法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会太考虑人权。而香港的思维方式就是从自由和人权角度出发,他们会思考我会不会有一天作为一名公民却突然被当做犯人送到内地。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大家已经普遍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观念,就是错判比错放更有危害,错放它只有经济成本,而错判是经济成本,再加上高额的道德成本,所以错判的成本更高。
群体性的行为是可怕的,不管是所谓的“正义”还是“邪恶”,当然,我在我眼里本身就没有所谓的正义和邪恶,就像之前我说的,在我的理念也没有所谓的渣女或者渣男。因为人的情绪一旦被点燃,会释放出内心压抑的一面,找到了一个可以宣泄的路径,加上群体性的传导性,极易发生不理性的行为。我说过,群众生来的意义就是被利用,当作胜利者的踏脚石,他们不需要真相,也不需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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